關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訴!一人被判刑,40人被依法處理!
日前,泰州市海陵區檢察院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提起公訴,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其余40名涉案人員均被依法處理。
案情回顧:
姚某原本經營著通信營業廳,在為客戶辦理業務的時候非常熱情友好,而且對辦理新號碼、充值話費、調試手機、辦理寬帶等業務十分熟悉。
后來她接觸到了代理“拉新”業務(拉取新人注冊成為某APP新用戶擴大用戶數量),因其個人本身沒有辦法大量獲取沒有注冊過APP的手機號,便引誘通信服務工作人員參與“拉新”業務。
服務網點的經營者、員工選擇前來辦理業務的客戶,打著“幫辦”的幌子,借助辦理業務的機會,取得客戶的手機。在未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直接用其手機號注冊成為相關APP新用戶,成功后刪除驗證碼和短信,每次從姚某處獲得3~7元不等的傭金。
到案后,姚某等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經查,姚某伙同其余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未經客戶同意,私自注冊成為某APP新用戶從中獲利20余萬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來源:海陵檢察
編輯:錢宇璇
責編:闞月萍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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