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州市區這里將拆遷!征收補償方案剛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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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區人民政府發布
關于花園新村地塊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決定
同日發布
關于
《花園新村地塊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的公告
快來看看有沒有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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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圍
東至鼓樓北路、南至國慶橋、西至東花園路、北至花園新村北側空地范圍內房屋及附著物,具體范圍以項目紅線圖為準。
簽約搬遷期限
從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2月11日,共45天。
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時只可以按原房屋性質進行產權調換。
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
為測算征收成本,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被征收房屋(住宅)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為 8958 元/㎡。
產權調換安置房地點及結算價格
1. 智堡學校南側安置區(暫定名:云水居)高層/現房:等面積價865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9200元/平方米。
2. 寶龍世家高層/現房:等面積價98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11600元/平方米。
3. 美好易居城高層/現房:等面積價94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10800元/平方米。
4. 泰來苑高層/現房:等面積價836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8910元/平方米。
5. 森園路北側安置區(暫定名:鳳麟苑)高層/期房:等面積價85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9050元/平方米。
6. 青年北路西側地塊(暫定名:海陽灣)高層/期房:等面積價918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11200元/平方米。現房戶型、面積詳見征收現場安置部公示圖;期房戶型、面積(暫定)、平面圖為初步設計方案,最終均以職能部門審定為準。
補償方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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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園新村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泰政規〔2011〕16號)的規定,現制定花園新村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范圍
東至鼓樓北路、南至國慶橋、西至東花園路、北至花園新村北側空地范圍內房屋及附著物,具體范圍以項目紅線圖為準。
二、實施時間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的時間。
三、簽約搬遷期限
簽約搬遷期限從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2月11日,共45天。
四、簽約搬遷獎勵期限
簽約搬遷期限內具體設兩個獎勵期:
1. 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7日,共30天,為第一獎勵期;
2. 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2月6日,共10天,為第二獎勵期。
五、補償依據
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3.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4.《關于印發〈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1〕16號);
5.《關于印發〈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2〕1號);
6.《關于印發〈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調查認定處理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2〕2號);
7.《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細則〉的通知》(泰政規〔2017〕3號);
8.《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18〕140號);
9.《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市區房屋征收重置價格和裝飾裝潢及附屬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1〕115號)。
六、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時只可以按原房屋性質進行產權調換,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2. 專業性較強的工礦企業,難以采用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實行貨幣補償;
3. 產權不明或產權有糾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實行產權調換;
4. 產權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實行產權調換。
七、評估機構的選擇方法
征收決定發布后,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房屋征收評估信息,接受在市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名錄中的評估機構報名。報名期滿后,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按照報名先后順序公布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應當在區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區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或在規定時間內不將協商意見書面告知區房屋征收部門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通過抽簽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八、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性質、用途和面積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性質、用途、面積按《關于印發〈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調查認定處理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2〕2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對于未領取房屋產權證且未辦理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以2006年影像圖作為認定依據,圖中未顯示的不予補償安置。核定土地性質、權屬、面積時以登記為準,如未登記的,以2006年影像圖作為認定依據。
九、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
1. 為測算征收成本,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被征收房屋(住宅)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為 8958 元/㎡。
2.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十、產權調換安置房地點、結算價格、選擇及結算方式
產權調換以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的市場評估價與等面積部分的安置房結算價互找差價,產權調換安置面積實行等面積靠戶型安置,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的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30㎡(因戶型原因除外),超過等面積部分均按超面積價格結算。
(一)產權調換安置房地點及結算價格
1. 智堡學校南側安置區(暫定名:云水居)高層/現房:等面積價865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9200元/平方米。
2. 寶龍世家高層/現房:等面積價98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11600元/平方米。
3. 美好易居城高層/現房:等面積價94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10800元/平方米。
4. 泰來苑高層/現房:等面積價836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8910元/平方米。
5. 森園路北側安置區(暫定名:鳳麟苑)高層/期房:等面積價85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9050元/平方米。
6. 青年北路西側地塊(暫定名:海陽灣)高層/期房:等面積價918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11200元/平方米。
現房戶型、面積詳見征收現場安置部公示圖;期房戶型、面積(暫定)、平面圖為初步設計方案,最終均以職能部門審定為準。
(二)產權調換安置房選擇及結算方式
1. 采取“先簽約、先交房、先選房”的方式,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按騰空交房的先后順序,憑征收補償協議和被征收房屋交房驗收證明領取選房聯系函,自行到征收項目安置部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幢、室號,選房完畢后,再到征收現場辦公室完善相關手續。
2. 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補償、補貼和獎勵與產權調換用房應繳款相互結算,互找差價。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進宅前結清,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向安置房建設單位繳納車庫、車位、閣樓、層次差、物管費、公共能耗費、公維基金等相關費用。
3. 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期房擬安置戶型建筑面積為設計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待安置房竣工后以產權登記面積或有權部門測繪面積為準,最終按實結算。
十一、房票安置
為進一步拓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渠道,滿足被征收人多樣化安置需求,結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補償,被征收人可自愿選擇房票安置。
(一)房票選擇
被征收人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采用房票安置方式,每戶限一張房票。房票票面金額不得高于協議約定的補償總額,具體票面金額由被征收人自行確定。
(二)房票發放
補償安置協議經審計生效后,被征收人憑身份證明到征收項目現場辦公室領取房票并登記備案。房票持有人姓名和身份證號應當與補償安置協議對象一致。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8個月,持有期間不計息。
(三)房票轉讓
房票在有效期內可轉讓一次,但不得分割轉讓。房票轉讓后原房票出具日期不變,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內未使用房票購房的,不享受房票購房獎勵。
(四)房票使用
1. 房票限定在海陵區現行轄區范圍內使用,房票持有人可以自行選擇購買“房源庫”中的新建商品房,新建商品房的購房人應當與房票持有人一致。
2. 房票可直接作為購房款使用。票面金額少于購房款的,應當全額使用票面金額,不足部分按購房合同約定自行補足;票面金額多于購房款的,余額部分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也可以申請結算。
(五)房票獎勵
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個月內購房的,給予房票購房使用金額部分20%的獎勵;第4個月至第6個月內購房的,給予房票購房使用金額部分16%的獎勵;第7個月至第18個月內購房的,給予房票購房使用金額部分12%的獎勵。購房時間以簽訂《購房認定書》日期為準。房票有效期內未購房的不予獎勵。
(六)房票結算
1. 房票持有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認定書》后,憑《購房認定書》和經房地產開發企業背書的房票,應及時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購房首付款撥付。
2.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內或房票有效期滿后申請房票結算的,房票未使用的按票面金額結算;房票已使用的按票面余額結算。房票購房獎勵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屋交易稅費票據等材料結算。
(七)其他未盡事宜詳見征收項目現場公示的《海陵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十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一)搬遷過渡方式
自行過渡。
(二)搬遷過渡期限
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自簽約騰空交房之日起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18〕140號)的規定執行。
十三、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1. 非住宅房屋由評估機構根據《關于印發〈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1〕16號)、《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細則的通知》(泰政規〔2017〕3號)的相關規定據實評估補償。
2. 非住宅房屋的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3. 被征收非住宅非營業用房在征收時正常生產經營,征收后仍需要生產經營的,由被征收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供地標準和條件的,可選擇位于海陵區相關園區(鎮、街)的工業用地,但必須按照土地招拍掛的程序辦理。
十四、“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補償
1.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為“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為“非改非”房屋;其實際用于經營房屋的停產停業補償,根據持續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確定的經營年限,按實際用于經營房屋停產停業補償費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
2. 對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據營業年限,取其營業用房性質和原房屋性質按照評估技術細則進行評估補償;非沿街的“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據經營年限給予定額補助。
3. “住改非”房屋可選擇貨幣補償、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或房票安置,“非改非”房屋可選擇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
十五、閣樓、車庫的補償
被征收住宅房屋附屬的閣樓、車庫認定面積的補償,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基準價格的一半評估補償,不作產權調換。
十六、搬遷獎勵、補助標準
(一)搬遷獎勵期、獎勵標準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的評估價值和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分別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1. 被征收人在第一獎勵期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規定的交房期限內騰空交房的,分別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評估價值的5%和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5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2. 被征收人在第二獎勵期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規定的交房期限內騰空交房的,分別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評估價值的3%和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3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3. 對于未領取房屋產權證且未辦理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以2006年影像圖作為認定依據,圖中未顯示的房屋不予補償安置,但被征收人在獎勵期內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的,照顧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一半給予補助。2021年底至今新增的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4. 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獎勵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及簽訂補償協議后未在規定的交房期限內騰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獎勵和補助。
(二)搬遷補助費
1. 發放標準
(1)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10元/㎡計算。搬遷補助費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算。
(2)非住宅營業用房和非住宅非營業用房的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20元/㎡計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算。
(3)“住改非”房屋搬遷補助費,住宅部分面積按10元/㎡、“住改非”部分面積按20元/㎡分別計算,每戶合計發放不足1500元的補足1500元。
2. 發放辦法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現房產權調換或房票安置的,按一次計發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發搬遷補助費。
(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
1. 發放標準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15元/㎡·月計算。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
2. 發放辦法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現房產權調換或房票安置的,對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2)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18〕140號)的規定,對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七、最低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18〕140號)的規定,符合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的被征收人,可申請領取最低貨幣補償款21萬元;也可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指定安置的一套住房,55平方米以內(含)不結算差價,超過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政府規定的標準結算房價;被征收人因分戶、析產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
十八、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以及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確、產權人下落不明、產權不明或產權有糾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作出補償決定時,產權調換安置房或周轉房,可在本方案安置房源中安排,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其他房源中安排。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十九、征收所需補償資金來源
政府撥款。
二十、其他事項
1. 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場租賃關系的,由租賃當事人自行解除;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征收部門不承擔因房屋上存在民事糾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糾紛、所有權糾紛、物權保護糾紛等)而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2.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后,須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并將已評估的房屋、裝飾裝潢及附著物完整地交予征收實施單位驗收、拆除。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擅自拆除或取走已評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的,按評估價格扣除相應的補償款。
3. 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動提供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對無理取鬧,阻撓、干擾征收工作正常進行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4. 使用房票購買“房源庫”中新建商品房產生的糾紛,由房票持有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約定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訴訟。
來源:海陵區人民政府網
編輯:徐群薪
責編:悅鳴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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