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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區人民政府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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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泰高征安補告〔2023〕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泰高擬征告〔2023〕第11號擬征收土地公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藥城大道南側、鼓樓路東側地塊位于野徐鎮野徐社區三組、四組、五組、六組、七組、八組、九組、社區集體、鎮集體范圍內;人才家園北側地塊位于野徐鎮野徐社區一組集體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1、藥城大道南側、鼓樓路東側項目擬征收野徐鎮野徐社區三組集體所有土地1.1082公頃,其中農用地1.0689公頃(耕地0.6799公頃),建設用地0.0393公頃;四組集體所有土地9.1115公頃,其中農用地8.8375公頃(耕地6.0782公頃),建設用地0.0262公頃,未利用地0.2478公頃;五組集體所有土地4.8301公頃,其中農用地4.7788公頃(耕地2.3341公頃),建設用地0.0513公頃;六組集體所有土地1.5000公頃,其中農用地1.4884公頃(耕地0.3533公頃),建設用地0.0116公頃;七組集體所有土地1.5956公頃,其中農用地1.5956公頃(耕地0.2789公頃);八組集體所有土地2.2621公頃,其中農用地2.2618公頃(耕地0.1466公頃),建設用地0.0003公頃;九組集體所有土地0.0612公頃,其中農用地0.0612公頃;社區集體所有土地2.2588公頃,其中農用地2.0149公頃(耕地0.7873公頃),建設用地0.2297公頃,未利用地0.0142公頃。野徐鎮集體所有土地1.4243公頃,其中農用地0.6300公頃,建設用地0.7941公頃,未利用地0.0002公頃。
2、人才家園北側項目擬征收野徐鎮野徐社區一組集體所有土地0.0632公頃,其中農用地0.0632公頃。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和《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所轄各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0〕88號)的規定執行。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標準:農用地41.2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82.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57.75萬元/公頃。
2、安置補助費標準:農用地2.75萬元/人。
(二)青苗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區)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0〕93號)的規定執行。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為:1.575萬元/公頃。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區)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0〕93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為: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中16周歲以下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本市(區)當年度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相關費用,不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16周歲以上年齡段的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有關規定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高港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3年12月23日)提出,實名簽字或書面蓋章意見最遲應于公告結束后5個工作日當面或者通過掛號信郵寄送達。送達(郵寄)地址為: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分局(地址:地址:泰州市高港區口岸街道港城路12號;聯系人:楊松柏;電話:0523-86910670;郵編:2253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達郵戳日期為準,并應提前電話告知接受異議部門,以免信件丟失。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并明示是否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過半數但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認為確有必要的,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所在村委會(社區)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藥城大道南側、鼓樓路東側項目地塊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人才家園北側項目地塊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高港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來源:高港區人民政府
編輯:陸楚媛
責編:岑丹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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