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解讀(五)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第五條第四款)
案例一 單獨或伙同兒媳收受他人錢款被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995年至2002年,劉某在擔任某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接受多家民營公司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出面向有關負責人打招呼,為這些公司在承包工程、申請貸款、收購國有公司股權等商業活動提供幫助,劉某本人及其妻子因此多次非法收受人民幣共計161萬元、美元1.99萬元,劉某的兒媳婦因此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幣共計500萬元。法院認定劉某受賄670多萬元,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二 通過情婦收受他人財物被認定為受賄,因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
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某銀行原副董事長劉某,1997年初利用其擔任某市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該行貸款戶某集團為其情婦置換的住房,住房差價73.22萬元,裝修工程款28.17萬元。此外,劉某還有貪污公共財物752.07萬元,1478.74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等犯罪事實。劉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三 兒子收受他人財物,情婦收受業務提成被認定為受賄,
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某省交通廳廳長趙某,在其任職的12年間,利用職權在工程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借款、咨詢費、年薪等名義由其兒子收受多家公司財物人民幣490萬余元、新加坡幣1萬元、美元5.8萬元;其情婦以業務費的名義收受人民幣55萬元。法院認定趙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解讀】在受賄形式中,有一種是本人不直接收受財物,而以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面,以感謝費、顧問費、咨詢費、勞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受財物。其實行賄人的指向很明確的是受賄人的權力,只不過采取了更加隱蔽的方式收受財物,因此實質上仍屬于“權錢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特定關系人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共同犯罪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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