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解讀(四)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一條第四款)。
案例一:違反規定購買上市公司內部職工股,被認定為受賄,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因收受股票而獲得的非法收益。
1996年6月,某市體改委黨組書記楊某在兼任市證券委員會副主任和市證監會主席期間,為公司股票上市申報工作提供幫助,分別收受甲、乙公司內部職工股股票1萬股、2萬多股,拋售后扣除股本公司分別給楊某股票收益8萬余元、 68萬余元。法院認定楊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非法所得沒收上繳國庫。
案例二:國企老總八折購房,被認定為受賄判刑7年,沒收違法所得。
某國有企業總經理黃某,利用職權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工程報批、立項、拆遷、安置等工作中提供方便,隨后在2006年1月以其妻女的名義向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八折購買了兩套房屋,被認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務,加之還有其他受賄行為,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沒收違法所得。
案例三:強制向被管理單位“投資”,被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受賄所得予以追繳。
某市政協副主席兼計委黨組書記于某,在1995年以其叔叔委托投資為名,拿出50萬元向某公司負責人唐某提出要求投資該公司,自己起草投資入股證明,提出無限期獲得每年30%(后要求改為40%)的回報。唐某為感謝于某利用職務之便給予公司的幫助,同意了于的要求。7年時間于某從該公司收取所謂投資回報共計140萬元人民幣。法院認定于某強制“投資”行為屬于索賄,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非法所得沒收上繳國庫。
【解讀】“權錢交易”的手段不斷翻新,新型的受賄方式除了交易型受賄、委托理財型受賄,還有干股型受賄、合作投資型受賄、賭博型受賄、報酬型受賄、特定關系人受賄、事后受賄、權屬登記未變型受賄等多種形式。但是,所謂的“合法外衣”終不能掩蓋“權錢交易”的本質。換句話說,只要是權錢交易,無論以何種形式出現,都是違法違紀。應該指出的是,《廉政準則》第一條行為沒有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黨員領導干部只要收受了“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或以各種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都屬于違反《廉政準則》行為,依據情節輕重,可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甚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全媒體新聞中心黨支部:心無旁騖打造精品2022-10-27
- 技術黨支部:打造服務尖兵團的“尖兵”2022-10-27
- 機關黨支部:服務發展“勇”擔當 責任在肩“毅”堅強2022-08-04
- 物管服務黨支部:打造“五化”支部,爭當后勤尖兵2022-08-24
- 培訓預告 | 想成為視聽語言專家、無人機拍攝高手……你只差專業2022-05-18
- 集團(臺)紀委書記張建國上專題黨課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