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解讀(七)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廉政準則》第四條)。
案例一 跑官要官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08年某市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郭某為謀求職務升遷,購買假離婚證,并與謊稱北京有個很有實力的哥哥的馬某結婚。馬某偽造了中央組織部關于郭某任職的“干部任命通告”和報到“通知”,郭某持偽造文件報到時被公安機關扣留。該市紀委給予郭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案例二 違規為子女辦理公務員資格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北京市某局原分局副局長劉某,授意他人改寫其女兒到分局參加工作的時間,使之通過報名并參加了公務員考試。之后再次授意他人在《公務員審批表》及《備案表》上改寫女兒參加工作時間,使其女兒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依據有關規定,市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案例三 在后備干部推薦工作中拉票被免職
2009年,某市市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李某在省委組織部考察組到該市進行地廳級后備干部推薦考察前夕,先后分三輪給180多名領導干部群發手機短信410多條進行拉票,問題被提醒、舉報后弄虛作假對抗組織調查。該市市委決定取消李某副廳級后備干部考察人選資格,免去其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職務。
【解讀】郭某、劉某行為違反了《廉政準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屬于“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李某行為違反了《廉政準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屬于“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選票等非組織活動”。選人用人工作關系到自身和其他同志的進退流轉,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既是工作的對象,又是工作的決定因素,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特殊;最近幾年,“公務員熱”持續升溫。一事當前,先為自己和家人利益著想,還是切實嚴守紀律,講原則、講正氣,維護公正,關系到選人用人公信度,關系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對選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群眾反映強烈。近年中央紀委、中組部出臺了一系列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制度規定,黨員領導干部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增強原則性,在選人用人工作中糾歪風、樹清風,去邪氣、扶正氣,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公道正派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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